499. 極無聊的投訢

香港是實行習慣法的地方,習慣法其中一樣可貴之處是它有不成文法。不成文法容易變成人治,故須要一些相應的程序機制去約制,使不成文法不致被人濫用,變成政府的「殺人」工具。

刊物怎樣才算有不雅內容呢?法例若列出具體細節,一是會有太多漏網(怎樣詳細也不能窮盡所有不雅的可能性吧!),二是會有太多「殺錯良民」的情況(同一字眼放在不同地方會有很不同的效果),故法例在這方面就只列出粗疏指引而沒有具體細節,這是不成文法的其中一例,正正彰顯了不成文法的優點。香港的刊物是事後送檢的,即政府不會要求刊物在出版前送檢,事後若沒有投訢亦不會主動審查,這是多數民主社會都會採用,行之有效的一個方式。在事後送檢,可以免除政府干預言論自由;在有投訢才處理,是要避免因個別官員的特殊口味或落後思想,錯誤地作出不合時宜的檢控,對出版者不公平。出版後有投訢才處理,就是要發揮公眾監察的最佳作用,使執法不會不合時宜,追不上時代的潮流轉變。

中大學生報色情版風波,我個人認為無論是中大校方或影視處都沒甚麼不妥之處,因為雙方都是在一個適當的timing 作出了相應的反應,唯一要批評的,是中大校方的那冷冰冰、硬掘掘的聲明,既顯得太霸權,亦顯得太驚青。

在社會有反響、有投訢,有關刊物才會被「行政送檢」,若要被起訢,會進一步進行「施法送檢」,當中亦有足夠的上訢機制,沒有事前的干預,亦不是一言堂,這個程序還有甚麼不妥?最近有過二千人投訢聖經,之後還有金瓶梅、莎士比亞、可蘭經.......這些無聊的投訢,目的是甚麼?不外乎是要挑戰現有的送檢機制。若現行的機制真的被破壞了,用甚麼機制去取代?難度要在香港施行大陸那一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