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57. 當陪審員的11天之9(下):大智若愚

綜觀連日來辯方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,那種愛理不理,沒精打彩,從沒叫過一句「Objection」的作風,他的結案陳詞一定不會有甚麼精彩之處。加上主控官詳盡而中point的歸納,相信我們不難作出一個一致性的謀殺裁決。

如 我們所料,他的陳詞語調十分平淡,動作欠奉,可能由於身型問題,多次倚靠在後排助手的檯上,以半坐半企的狀態去陳詞。他的演詞內容較為集中而精簡,沒有像 主控官那樣將所有證人的口供都鉅細無遺的複述一次,只集中討論其中幾項重要元素。如主控官般,他首先討論被告這次的殺人行為是否intend to kill。他指出,被告一向以來衝動,做事不理後果、不經大腦,故經常以暴力對待身邊的人,包括親生兒子輝仔,他一時失去分寸,錯誤估計「摙頸」這個行為 的嚴重性,以為只是一種普通的襲擊動作,才因而鑄成大錯。另外,在案發前發生的另一次「摙頸」事件,足以證明被告在本案發生時是沒有 intend to kill 的,因為上一次的結果誤導了被告,使他誤以為「摙頸」不會致命,上次不致命,今次理應亦不會致命。而且由始至終,被告一直都強調自己摙著死者的頸只有十秒 時間,法醫官亦同意普通人在極度奮怒時對時間的觀念是會有所扭曲的,即是說,被告當日的確以為自己只摙了死者十秒鐘。由此可見,被告並非intend to kill,今次慘劇,純粹是錯誤估計及timing wrong。

在平常情況下,你可能會覺得以上這些全都是狡辯,但在「疑點利益 歸於被告」的香港施法制度下,以上的觀點便成了很有力的理據,我們實在不能抹殺這個可能性。我們從開審第三天觀看被告與警方的錄影會面開始,到後來幾位辯 方證人所描述的被告,都在在顯示他是一個不經大腦、魯莽、衝動的人。他是一無是處,但他的一無是處,正好顯示他有可能真的是沒有intend to kill。

至此,我終於明白辯方律師找來幾位證人「唱衰」被告的原因……

辯方陳述的第一個觀點若是成立的話,本已可立即 判斷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但辯方律師並沒有因此而罷手,他進一步要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日很有可能是被激怒至失控的。他指出,由控辯雙方的 每一位證人的證供,加上被告自己的陳述,都顯示被告是一個火爆而容易動怒的人,這一點我們在庭上看被告的表現亦可引證。死者一次又一次的刺激被告,與被告一 次又一次的衝突,便一次又一次的累積起來,達至一個觸發點,輕輕一點便會爆破。因此,正如主控官所說,案發當日,死者激怒被告的情節的確是在之前已多次出 現,但就是因為這個原因,累積起來的怨恨在當天一次過爆發,最終將被告逼至失控,造成今次的慘劇。

做事不經大腦、魯莽、衝動、風流,甚至 乎是說謊、暴力、滿口歪理、人見人憎、不懂處理問題……這些毫無疑問都是被告的缺點,但這些缺點只是缺點,我們斷斷不可因而判他謀殺,一個人是否犯謀殺 罪,絕對只能取決於他是否觸犯了法律上所定下的謀殺行為。這就是辯方律師所以表達的訊息:被告有錯,但只錯在誤殺;被告一無是處,但不可據此而判他謀殺。

辯 方的結案陳詞完畢,法官說她需要多點時間準備案情summing up,故下午延遲到三點才開庭。踏進休息室,我們便急不及待各自表達自己的意見,對辯方律師的表現,我們都大表稱讚。聽完控方陳詞,我們肯定被告是謀殺, 但辯方陳詞完畢,我們又認為誤殺更為合理。看來,法官的summing up 及指引,將會成為我們的最重要的判案指標。

由於多了半小時 的午飯時間,阿龍提議出外午膳,sammy 及joseph 有事要辯,其餘的便一行五人乘的士到了灣仔飲茶了。在車上,我們估計下午法官summing up 後便會立即作出指引,很可能今晚我們便要與世隔絕,退庭商議,所以都各自以手機作出相關安排。

到了茶樓,坐下來,max 提議我們不要再提案件,只閒話家常好了。

三時準時開庭,法官的summing up 竟比控辯雙方的陳詞更為詳盡,到四時半,正常的散庭時間,法官說今天summing up 完不了,明早十時繼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