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56. 當陪審員的11天之9(上):結案陳詞

自從被告作供以後,一連三位辯方證人都是倒戈的證人,實在不知辯方律師葫蘆裡究竟是賣甚麼藥。

在大多數的法庭片,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,結案陳詞都是審訊的高潮所在,控辯雙方在這個階段都會施展盡混身解數,語調激昂,動作多多,常走到陪審員面前以增強陳詞的說服力,寥寥數語便可扭轉乾坤,贏取各陪審員的歡心。但在真實的審訊中情況又是否如此呢?

今 天是審訊的第九日,案件進入了結案階段,首先由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,之後待法官指引後,我們便可退庭相議。有一點我們不大明白,在審訊之初,法庭書記說 案件會審訊八日,即是說昨天便是最後一天,但在本星期初法官卻預計審訊期會加長兩日,即是會審至明天。依照我們在電影電視所得來的經驗,今天是結案陳詞, 法官理應可立即作出指引,案件便隨即可以審結,為甚麼法官會預計明天才結案呢?原來真實的結案陳詞和法官指引,跟電影所描述的大有不同……

主 控官的結案陳詞絕不激昂,亦絕不搧情,反而是既長且悶,企定的講足1.5小時。他不厭其煩地將連日來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歸納一次,亦詳細地將謀殺與誤殺的 定義講解一次。由於被告已承認了自己殺人,故控罪是由謀殺作起點,控辯雙方的分歧,就只是有沒有充足理據將謀殺罪downgrade 為誤殺罪。要合乎downgrade 的條件主要有兩點:首先要判斷的,是被告是否 intend to kill,亦即是說他是否意識到「摙頸」這個動作會使對方致死或導致嚴重身體傷害,若答案屬否,則可肯定是誤殺而非謀殺,若答案屬是,則要進一步考慮他殺 人前是否被激怒至一個reasonable man不能自控的地步,若是,則可判其誤殺。簡言之,在這件案裡,若被告是intend to kill而且沒有被激怒至失控的,便屬謀殺,否則便屬誤殺。主控官認為,被告在案發前的一段日子已曾摙死者的頸以致入院,足以證明被告清楚知道「摙頸」這 個行為的嚴重性,而法醫官亦指出死者是被hard and firm 的物體施以重力達十五至四十秒之久,常人都會認為這是一個要將死者至諸死地的動作,被告說自己只摙了死者十秒鐘,是刻意隱藏他畜意殺人的意圖;案發後,照 被告所說,他並沒有立即對死者進行急救,相反卻非常冷靜地從雪櫃裡取汽水喝,事後卻用盡種種方法(包括叫誼母接兒子放學、開著冷氣電視機才離家潛逃等)去 拖延死者被發現的時間,足以證明被告並非錯手殺人,而是 intend to kill。

在證明被告是intend to kill 後,主控官將陳詞集中在「被激怒」這個環節上。他認為,從所有證人(包括辯方證人)的證供得知,被告是一個非常衝動的人,而被告宣稱案發日死者激怒被告的 情節亦非首次發生,既然以往多次均沒有被激怒至失控,在同一情節上,今次又因何會例外呢?再且,若真的是失控,死者斷氣後,被告理應窮所有方法去救活死者 才是,又怎會有閒情去安排處理這麼多「後事」呢?由兒子出門時的冷靜,到殺人時的失控,再到殺人後的冷靜,絕非常人可以理解。控方認為, downgrade 到誤殺的兩個重要元素都不能成立,故被告應被判謀殺罪名成立。

控方結案陳詞完畢,剛好是上午小休的時間,我們進入休息室時都鬆了一口氣----不單是因為終於聽完了這麼冗長而沉悶的演詞,還因為我們都認為控方所說的甚有道理,這幾日來的忐忑感覺終於消失,判決到這階段應有了一個頗明確的方向。

可惜,小休後辯方律師的陳詞使我們再度忐忑起來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