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58. 當陪審員的11天之10:退庭商議

審訊終於進入最後一日,早上乘 63x 到美孚轉地鐵時,竟恰巧遇上塞車,終於造成了陪審員的第一次遲到。雖然只是遲了十分鐘,但要整個法庭要停下來等我一個人,感覺並不好受。

開審以來,陪審員們對案件的感覺一變再變,最初認為只是一宗家庭慘劇,後來卻發現可能是合謀騙局分贓不勻而起殺機,到最後認為是無盡苛索、謀財害命;由最初對案情朦糊一片,到後來似乎清楚明白,到最後卻又是非難辨;由最初認為被告是誤殺,到後來差不多肯定是謀殺,最後卻被辯方律師弄至是非難辨。被告的命運,就掌握在我們七個人手中,Mr. Lee 說得好:「我們除了要向被告負責,還要向死者負責。」明明是誤殺卻誤判為謀殺,對被告不公平;明明是謀殺卻誤判為誤殺,死者便不能含冤得雪,這種壓力,不是坐在陪審員席的人是不會完全理解的。兩個星期來,黃x偉、周小x、xxx、葵麗、瑞景……這些名字已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份,不認認真真地去下判斷其中的是是非非、真真假假,我們可能以後都會枕食難安。

因為我的遲到,今次遲了廿分鐘才開庭,法官繼續如昨天般以急口命的速度去宣讀她的summing up,跟著便是對我們作出最重要的指引。她提醒我們在香港的法律系統裡,刑事控罪是要在全無疑點的情況下才可將被告入罪,而且疑點利益是歸被告的。在這件案中,被告親手導至受害人死亡是控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,故陪審員可以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去作出「被告殺死死者」的判斷,餘下來的,就只是究竟屬謀殺還是誤殺呢?我們要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謀殺的判決。

證人與證人之間的證供互相否定,被告的口供荒謬絕倫,但案發時只有被告一人在場,在全無目擊證人的情況下,怎能夠全無疑點地去證明他是謀殺呢?雖然主控官的結案陳詞很有說服力,但辯方律師亦非全無道理,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題下,看來要判他謀殺是不可能的了。

法官繼續指出,本案的證人口供差異甚多,但只要我們認為任何證人中的任何一句口供是可信的,那一句口供便會成為證據,我們甚至不須要全盤接受或全盤否定某一證人的所有口供,只要在云云證供中有一句我們認為是實話,即使其餘的所有證供都是謊話,那一句實話都立即會變成證據。那即是說,只要我們認為是實話的證供便是證據,而所有證據加起來是毫無疑點的話,那控罪便算成立。

法官對謀殺的定義作出了更詳細的指引,所謂謀殺,必須包括以下元素:(以下並非法律原文,只是我將法官的指引作簡略翻譯)
1. 被告作出了一個引至受害人死亡的行為;
2. 這個殺人行為是不合法的;
3. 在作出這個引至受害人死亡的行為時,被告的意圖是殺死受害人或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。
以上三點要全部成立才可判被告謀殺罪成。

由於被告自己承認作出了殺死前妻的行為,故(1)、(2)都沒有爭議的,即是說,第(3)點是案件的關件。若我們認為(3)是成立的話,可立即判斷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若認為(3)是不成立的話,便要考慮被告是否誤殺。又或者若我們認為第(3)點是受死者即時激怒至失控而作出的話,亦表示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,我們亦要開始考慮被告誤殺罪名是否成立。誤殺的定義如下:

a. 被告作出了一個引至受害人死亡的行為;
b. 這個行為是有圖意的;
c. 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;
d. 一個合理的人都會認為這個行為是會使受害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。
以上四點要全部成立,才可判被告誤殺罪成。

(3)是否成立呢?又或者是否被激怒而作出的呢?便成了本案最大的關鍵點。

法官經過昨日下午及今朝1.5小時的sum up 及指引後,法庭書記便宣誓帶我們到陪審員會議室。

會議室設在十二樓,房內有獨立廁所、雪櫃、電視機,其中一面是一整幅落地大玻璃,面對中環的心臟地帶,政府山、匯豐、中銀大廈、終審法院、立法會、文華酒店、國金二期、四季酒店、欖車總站……中環最重要的建築物,都可透過這幅玻璃幕牆一覽而盡。

法庭書記將我們所有手提電話沒收,拿了下午的餐單給我們選擇,再用餐車將一疊疊的文件分幾次送到會議室後,便將我們七個留在會議商討案情。他臨出房前不忘提醒我們:至少要五比二才算有裁判,四比三不算。原以為極其量在旁晚便可以下結論,我們萬料不到,這次退庭商議竟為時二日一夜,我們竟有機會一嘗在高等法院過夜的滋味。

坐下來,我們首先…(以下內容是閉門進行,不便公開,有興趣的可以email 給我: spencer@spencerchan.com.hk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