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抗命,一個廣為人知的詞彙,有人對它恨之入骨,認為它是偏激份子為自己目無法紀的行為找來的美麗藉口;有人對它推崇備至,將它提升到道德高地,認為它可以彰顯社會公義。
其實在兩者之間,它還有一個很實質的作用----為法律除蟲。
最近發生有關公民抗命的實際例子莫過如「電訊條例被判違憲」事件,政府向泛民施威,選擇性控告泛民成員出席民間電台的節目,指他們違反電訊條例。但案件的結果卻是,「害人終害己」,民間電台不單被判無罪,裁判法院反而裁定電訊條例違憲,整條法例失效,政府自討苦吃。為大局著想,以免電訊法例真空,法院將裁決的生效日期延遲,使有關電訊條例仍然有效,亦即是說,民間電台仍然違法。
在法院判決後,政府決定上訢,民間電台則即時決定恢復廣播,這就造成一個很尷尬的局面:警方在這段期間內是否應該繼續以電訊條例去檢控他們?裁決延遲生效,即是說民間電台仍是違法,但問題是,裁決只是被延遲,它終於有日是會生效的,生效之後電台便不再違法,雖然政府正在上訴,但一旦上訴仍然敗訴,那豈非是一錯再錯?這實在使政府處於進退兩難之地。律政部門十分聰明,想出了一條絕橋來解除這個困局-----申請禁制令阻止民間電台復播------既然之前的電訊條件正在爭議中,用它來再作檢控似乎有點灰色,但若民間電台決定不理禁令繼續廣播,那便是黑白分明,明顯犯法。
有些評論對民間電台很是不滿,認為他們是知法犯法,目無法紀,擾亂公眾秩序;亦有人認為政府的作為是有強權無公理,民間電台只是彰顯不義,公民抗命,是對社會的不平事作出強烈的控訴,為市民打不平。我個人卻認為,政府在他的立場上做了最適當的事---檢控違法者、上訢、堵塞法律真空、解除尷尬的困局;而民間電台亦做了它角色下最適當的事情---為公義,不惜公民抗命,抽出違反更高層法律(例如憲法、人權法...)的法例,為法律除錯。
社會各個綱位都各司其職,為自己的角色出一分力,一個文明、法治的多元社會實本應如此,有甚麼好不滿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