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對我來說並不是一個陌生的地方,以前常到金鐘的高等法院聽審,是我大學時期很主要的一個「消譴」;去年一時不慎犯了法,落得淪為被告的淒慘下場,最後還被判有罪(見簡報第 124 ),是我第一次(亦是最後一次)以被告身份步入法庭;今年暑假期間燒烤時遇上小偷 ,使我第一次被傳召作控方證人。
九時約了阿 Kev及 Maggie 在屯門圖書館等,然後一起到屯門法院的七號法庭。在庭外登記過後,一名法庭女職員帶我們入庭內接受主控官的 briefing ,然後再返回七號庭外等候。經過主控的 briefing 後,他們表現明顯較之前緊張,甚至有些微面青手震的現象,看見他們的樣子,忍不住笑了出來。
根據警方的說法,被告似乎想以「拾遺不報」這條較輕微的罪名來取代原來的「偷竊」罪,推說那個手袋只「拾」回來,而不是偷來的。於是我心裡便盤算著他會怎樣辯解,我想會有兩個可能的說法:一. 推說我們跟本沒有親眼目睹他拿起手袋,手袋只是在我們截獲他前剛剛從地上拾起的;二. 即使我們說是親眼目擊他拿起手袋,但由於我們截獲他的地方,跟他「落手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,加上燈光昏暗,他大可以推說我們看錯了,拿起手袋的是另有其人,他只是在我們截獲他的那個地方「拾」到手袋的。
若如我所料,我的口供便成了最關鍵的一環,因為在他「落手」的那一剎那,我是唯一的目擊者。有見及此,我們在事前作出了相應的部處…………..。
由九時等到差不多十一時,才傳召阿 Kev 作為第一個控方證人,跟著是 Maggie,...... 原本以為到我作供的時候,那位法庭職員對我說:「我估應該唔使你作供架喇.,你俾身份證我,我幫你申請證人費啦!」
這個結果使我大感意外,難度我之前的估計完全錯誤?
我們三個一起到二樓會計部領取證人費後,再回到六樓的七號庭外,那女職員跟我們說:「而家個官諗緊判詞,你地可以入去聽下喇!」
這是我們期待以久的時刻,被告人坐在前面,他的太太及親友坐在公眾席的右邊,我們便順理成章坐在左面。每次跟他們有眼神接觸時,感覺也是怪怪的。
法官想了良久,先將每一位證人及被告的供詞重點重復一次。原來被告竟然對於「他在我們身邊拿起手袋」這個論點沒有爭議,「他就是拾起手袋及被我們截獲的那個人」這一點亦沒有爭議,難怪法庭不須要我作供!!這些原本認為是我們最弱一環的爭議點,辯方竟然不作爭議,即是說我之前最擔心的兩個辯解理由,辯方都沒有採用,反而是推說 Maggie 的手袋是獨立擺放,所以在他拿起手袋時是誤以為手袋是人家遺下的,而他拿起手袋後便準備交到警處,被我們截獲時甚至先核對了身份證的樣貌來肯定 Maggie 是物主,才肯將手袋物歸原主。最過份的,他竟然說:「之後有一班人圍埋密針一陣後,就話我偷左佢地野,仲話要報警!」他不但否認曾經跪地求饒,甚至說:「你地咪報警囉,我都無偷野!」
聽到辯方這些辯解理據,心想我們已有九成勝算。
法官表示不接納被告的供詞,聽到這裡原本滿心歡喜,以為勝利在望,但法官竟接著說:「但我們不能就此就判定被告有罪,因為舉證的責任不在辯方而是在控方,本庭必須要在全無合理疑點之下才可判被告有罪。」這是否暗示控方證據不足??「本席在慮過控方三位證人的供詞後,認為三位證人均為誠實可靠,故本席宣報被告罪名成立,須即時扣壓,等待十二月十六日再開庭判刑!」
宣判後我們都如釋重負,他們的表情亦明顯輕鬆得多了。
離開時,他的親友先行到升降機口,我們為避免與他們同 lift 的尷尬情況出現 ,準備讓他們先行一步。但他們似乎又不是立即進lift ,所以我們便改變主意,「佢地唔落我地落先囉!」怎知當我們一步進升降機,他們又跟著進來。兩批人,一批控方,一批辯方,逼在這麼狹少的空間內,感受到的壓逼感特別大。
在庭內,我有一個大發現,這個我一直都認為是四五十歲的被告,原來年紀比我還要少。